贷学金小组章程

(一)名称:本小组名为[沙巴中华商会联合会贷学金小组]。

(二)宗旨:扶助品学兼优家境清寒而拥有沙巴永久居留权之马来西亚公民,在国内外大专,或工艺,或技术职业训练学院深造,培养专业人才,为国家服务。

(三)组织:

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(A) 本小组由商联会理事会产生,以属会为单位,每单位派出一位代表组成委员会,任期为两年,与商联会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
(B) 正副主任由商联会会长委任,直至任期届满为止。

(C) 小组秘书及财政(商会在任财政不得兼任)由当选小组主任之单位委任,另聘执行受薪秘书,负责处理小组一切事务,小组财务则另聘公认会计师审核。

(四)会议:

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(A) 小组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二次,由主任召开之。

(B) 会议召开须于十四日前发出通知书,并指定开会时间与地点。

(C) 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为合法,若不足法定人数而流会,出席委员得另订时间地点召开之,第二次召开之会议,有五位成员 (包括秘及财政)出席,即为合法。

(五)职权:

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(A) 本小组依照商联会理事会之指示,处理有关贷学金事宜,负责审查申请资格,筹募基金,鸠收贷款。

(B) 贷学金申请人之录取,先由小组审查挑选之后呈交商联会执行理事会核准。

(C) 本小组得将所有款项存入银行,支票则由财政会同主任或秘书联署。(财政必需签)

(D) 主任有权动用壹仟元以下之款项,以支付日常开销,超过此额时,须先由小组批准。

(六)贷学金细则:

(A) 1. 贷学金基金之来源:本小组得透过理事会协助下,以各种合法方式筹募基金,及接受外来捐款。

2. 奖励办法:凡一次捐款一万元以上者,由本小组推荐,以商联会名义聘为名誉顾问,并颁予奖状以资奖励。

3. 贷学金领养计划:

3.1. 凡捐献RM15,000.00给商联会贷学金者,受聘为贷学金组永久名誉主席,并赠送一份纪念品以资纪念。

3.2. 将以一份贷学金以其名字或其所指定的人来命名。

(B) 1. 贷学对象:

凡拥有沙巴永久居留权之马来西亚公民,其品学兼优,家境清寒者,均可申请。

2. 贷学资格:

凡已获得大专或工艺,或技术职业训练学院批准入学,或已在大专学院攻读学士课程,或更高学位者均可申请。

(C) 贷学金金额与区域之规定:

由各届小组视该届经济能力,及按照就学所在国家之实际状况,决定贷学金之金额及其他附则。

(D) 1. 由主任登报,公布贷学金细则,申请期限与申请办法。申请人须

依照所规定之日期,向其所在地之中华商会提呈其申请表格,及所需各项证件。该地商会于审查后,向小组推荐及提出详细报告,以供小组作最后之决定。经小组批准之申请人,须于接到批准通知书一个月内到小组指定之律师楼签订合约,逾期不办理手续者,作自动放弃论。

2. 贷学金合约的签署者:所有合约应由(1)商联会会长或贷学金组主任(其中一位)及(2)商联会秘书长。由(1)(2)两组中一位签署方为有效。

3. 申请时应具备之证件:

除申请表格外,申请人须出具下列证件:(1)毕业证书;(2)个人担保书;(3)担保人信件及其资历;(4)学业计划书;

(5)偿还贷款授权书;(6)所在地商会推荐书;(7)肆业学校校长推荐书;(8)入学证书(拨款前须呈交给小组)(9)医生健康证明书;(10)人寿保险附加意外保险,商联会贷学金组为第一受益人。小组并得视事实之需要,增减上述证件。

(E) 申请人之服务与偿还办法:

申请人学成返回本州服务后,三个月内必须向本小组呈报其通讯地址,另须依照合约规定于就业后,每月偿还所贷总额至少二巴仙,直至金额还清为止。

(F) 贷学金之停止:

凡有触犯下列规定者,本小组具有绝对权限取消其贷学金合约,停止支付应发未发之贷学金,并追付已贷出之款项:

1. 不依照规定将每学年成绩报告准时呈交本小组者。

2. 在学期间无特别事故而影响考试不及格或不能升级,以及行为堕落者。

3. 未经本小组书面同意,擅自转校或变更所修科系者。

4. 获得其他奖助学金后而未通知本小组者。

(G) 贷学金之暂停与增减:

在学期间申请人若因疾病,或其他合理原因,而导致暂停学业时,小组有权暂时停止或延长该申请之贷学金期限,直至其恢复学业为止。但若停学超过一年者,小组有权取消该申请人之合约,停发未发之贷学金,并追讨已贷出之款项。

(H) 担保人之责任:

申请人须有一位担保人具保,以协助小组鸠收欠款。当申请人半途辍学,或毕业后不愿返回本州服务,而复拒绝偿还欠款,或长期拖欠欠款时,小组有权视实际情况,决定担保人应否代违约之申请人清还全部欠款。本组委员不得担任贷款担保人。

(I) 贷学金毁约者,本小组有权保留采取法律行动对付。

(七)其他:

本章程由小组制定,经理事会通过接受后生效,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修正之。

Posted on 16/11/2007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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